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話說新年到一家人該是和樂過年的時候,不過呢,吃完飯後閒閒沒事幹之際,大家喝茶嗑牙、談天說地之際,我跟我的父親卻因為對法的看法不同而吵起來了。

先說我父親的背景,他是調查局的公務員退休,對於法律的見解很是道地,他認為人就該奉公守法,社會才會安定。

如果我沒看過李宗吾和吳思兩位前輩的著作的話,我應該會同意他的論調,不過很抱歉,雖然兩位前輩的學說有點偏,但還是比我父親所想的:守法是國民的義務,這個觀點的解釋力來的強多了。

我認為,守法是一種選擇而非義務,當守法對我們有利時,我們才會去「主動」守法。許多法律,由於違犯了法律時,有明確的罰則,而這些罰則如果對我們來說承受不起,在利害計算之下,我們會選擇「被動」守法。

「法行故法在」、「法院是不告不理」,這是法律在實務執行上的限制,所以如果違犯法律被逮到的機率很低,而違法對我有利時,我就會選擇違法。舉例來說:深夜闖紅燈。

而我和我父親起衝突的導火線是,我提出美軍在伊拉克虐囚事件,並質問他:「代表正義的美軍在虐囚時,法律在哪裡?正義又在哪裡?」時,他很不高興的將我貼上「反社會行為」的標籤。

為此,我整個新年都不太愉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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